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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激发网络市场活力,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及创建目标) 本办法所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系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创新能力强,对促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升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区域。
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示范区创建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初审、评估初审,并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对辖区内的示范区创建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基本原则) 示范区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动态管理,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力戒形式主义,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创建对象) 副省级市、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是示范区的创建对象(以下简称创建对象)。
第六条 (申请创建条件) 申请创建示范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台经济基础较好。有完整的平台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平台经济产业规模,或者平台经济有鲜明产业特色和较大发展空间;
(二)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工作扎实。党委、政府重视,有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有健全的网络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市场服务;
(三)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能力较强。有较强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创新意识,有创新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或者工作举措等。
第七条(申请创建) 创建对象申请开展示范区创建,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的要求,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条(初审推荐)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初审,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推荐名单。
第九条(同意创建) 经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同意,创建对象开始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开展创建) 创建对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保障,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等各方作用,扎实推进创建方案落实,共同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市场监管总局对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推动其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评估指标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示范区创建评估工作。
评估指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评估申请) 创建期满,创建对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和创建方案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填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评估初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评估申请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初审。
评估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评估)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评估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数据比对、实地核查、专家评估等多种方式,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示范区创建代表性、区域引领带动作用、平台经济发展质效等因素,形成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公示) 评估合格的,市场监管总局将示范区建议名单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认定) 公示期满,社会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认定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 创建对象未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评估的,可在下一次示范区评估认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再次提交评估申请。仍未通过评估的,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八条(示范区的任务) 示范区应当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领域持续探索创新,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任务包括:
(一)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主体活力,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一体化推进法治监管、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跨区域协作监管,统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规范执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指导网络经营主体合规经营、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三)强化服务意识,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效,引导平台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护网络经营者、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同化服务格局,推动优化网络市场服务机制。
第十九条(经验总结) 示范区和创建对象应当立足特色、发挥优势,创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理念模式、体制机制,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监管与服务创新举措,及时总结示范区创建工作亮点、重大进展和重要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条(经验推广)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加强示范区工作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宣传报道、交流推介典型经验,搭建交流互鉴平台,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成果。
第二十一条(支持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在信息化建设、监管监测资源、执法协作、人才培训、推荐表扬表彰等方面支持示范区持续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在示范区探索开展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与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态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对示范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组织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区的指导监督,推动示范区持续发挥示范作用。
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警示,直至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一)发生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重大事件或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区认定的;
(三)检查指导中发现工作明显下滑、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一级指标
编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变量性质
评估方式
促进发展
(20分)
1
创建地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速。(3分)
创建期内,创建地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速超过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速。超过1年得1分,共3分。
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速=(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1)*100%。
定量
数据比对、资料审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官网;
创建对象提供。
2
‌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3分)
创建期内,创建地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超过其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超过1年得1分,共3分。
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当年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上一年度限额以上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100%。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一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00%。
定量
数据比对、资料审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官网;
创建对象提供。
3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5分)
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数量占经营主体总数比重。占比6%-10%得1分,10%-15%得2分,15%以上得3分。
新增规模以上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数量。创建期内,新增年度网络交易额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5000万元以上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量。有1家得0.5分,最高分3分。
定量
资料审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4
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5分)
推动新技术发展,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形成开发新产品、验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2分)
推动新模式发展,鼓励网络经营主体针对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加强数据采集和分析利用,形成基于平台经济的要素融合和模式创新典型案例。(2分)
推动新业态发展,鼓励网络经营主体拓展数字技术应用,形成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跨界融合发展的业态。(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5
促进数实融合发展。(4分)
支持网络经营主体赋能生产制造,发展新型制造模式,培育新质生产力。(2分)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形成农产品特色项目或农村电商成功经营。(1分)
推动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丰富应用场景,增加网络市场优质服务供给。(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规范监管(30分)
6
夯实法治监管基础。(5分)
健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制度规则,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分)网络市场日常监管、行政检查、执法办案各环节法治化、规范化进行。(2分)
强化普法宣传,组织开展面向网络市场相关主体的普法培训活动,覆盖辖区内主要网络经营主体。(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7
强化智慧监管。(5分)
充分运用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等国家或者省级政府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强化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1.5分)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工作机制,并运行良好。(1.5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与网络市场监管有效融合。(1分)具备一定的网络市场穿透式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能力。(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8
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5分)
开展“信用+服务”行动,深化信用修复,提升信用赋能经营主体发展质量。(1.5分)及时公示涉企信息、拓展涉企信息共享范围、加强信用约束惩戒、深化双随机监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2分)完善信用承诺开展信用评价推进信用合规管理,提高信用监管现代化水平。(1.5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9
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3分)
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完善监管体制机制,避免出现职责交叉或者空白。(3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0
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3分)
灵活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警示通报等柔性手段,加强事前指导,督促网络市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1分)建立健全网络监测和监督抽查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1分)综合运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化对违法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1
建立健全协同监管。(3分)
建立网络执法办案会商和联合执法机制;(1分)多部门、跨区域协作办理涉网案件。(1分)落实上级网络市场监管政策文件、行动部署扎实有效。(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2
规范网络执法办案制度机制。(3分)
建立规范网络市场行政检查和执法办案的制度机制,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1分)涉网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1分)未发生网络市场重大违法案件,或未因违法案件处置不当引发网络市场负面舆情。(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3
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涉网违法案件。(3分)
网购举报按时核查率大于95%;(1分)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涉网违法案件线索处置及时率和完成率大于90%;(1分)涉网违法案件维持率、胜诉率超过95%,无因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行政败诉的涉网案件。(1分)
定量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优化服务(30分)
14
支持质量提升。(6分)
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加强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有机融合各类质量基础设施资源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相关平台或站点,从源头提高和全程把控产品质量。(2分)
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服务水平,提供服务园区产业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显著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主打产业效能。(2分)
支持和指导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内审机制,形成自我评估改进良性循环机制。(2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5
支持品牌建设。(3分)
支持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加强品牌建设,推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持续提升。(3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6
积极开展网络消费教育和消费警示,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和意识。(2分)
在“3·15”“6·18”“双十一”“全国网上年货节”“双品网购节”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多形式网络消费教育、引导和网络消费提示、警示。(2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7
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网络消费投诉,提升消费者获得感。(2分)
网购投诉按时初查率、网购投诉按时办结率超过99%;网购投诉调解成功率大于全国调解成功率。(2分)
定量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8
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源头化解网络消费纠纷。(2分)
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利用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ODR),全国12315平台ODR先行和解率不低于全国平均值;ODR单位按时办结率高于98%。(2分)
定量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19
放心消费建设。(6分)
在至少5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建设,已培育一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和放心消费市场、商圈、街区、景区等集聚区。(6分)
定性+定量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20
提升经营主体网络市场竞争力。(6分)
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经济发展;(2分)加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引导平台企业、科技型企业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2分)开展交流、培训、网络市场人才培养等,加强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激发网络市场经营者创业创新活力。(2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21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3分)
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持续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规范化;(1分)提供在线办理、一网通办、掌上办理、一体化或一站式政务服务等便民利企举措;(1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平台企业、社会资本等参与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丰富公平普惠、全时全域的公共服务。(1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探索创新
(20分)
22
完善网络市场监管的探索创新。(6分)
遵循网络市场发展规律,围绕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强化网络市场监管的创新性实践;在网络市场和新经济新模式新领域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前瞻性、创新性实践;其他结合地方特色,提升监管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创新性监管。
符合一项即可得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23
完善网络市场服务的探索创新实践。(6分)
开展“互联网+”公共服务,在完善网络市场综合服务体系、政企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的创新性实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创新提供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方面的创新性实践。其他结合地方特色开展的创新性服务。
符合一项即可得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实地核查。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24
创新工作形成制度化、标准化成果。(4分)
将创新工作纳入制度建设成果,形成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法规3分/件,规章2分/件,规范性文件或标准1分/件,最高分3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25
创新工作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可。(4分)
创新工作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表彰表扬、宣传推广。(表彰表扬、领导批示、典型经验等形式1.5分/次;会议交流、信息刊发等形式0.5分/次。)创新工作被中央媒体或省部级媒体宣传报道。被中央媒体报道1分/次,被省部级媒体报道0.5分/次,最高分1.5分。
定性
资料审查、专家评估。
数据或资料来源:
创建对象提供。
公开信息检索。
本评估指标体系合格标准为:总分≧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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